全國股民關注很久的新證券法終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增加投資者保護專章是本次證券法修改的亮點之一,我國股市是典型的散戶市場,和散戶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是“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而且證券法規定股民對于索賠集體訴訟采取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機制,股民對此規定必定是熱烈歡迎的。不過證券維權律師謝保平律師認為此制度具體落地還需要有一定的條件。 一、投資者保護機構將來可能不是對所有實施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都啟動代表人訴訟中證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心在2019年12月30日公開表示“適當時機選取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其他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將來也許也會選擇這種操作模式。 二、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可能會“忙不過來”因為除了證監會、深滬交易所設立相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外,社會上其他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數量很少,考慮到證券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數量比較多,投資者保護機構到時候可能會忙不過來。 三、實行“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的條件“集體訴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進一步出臺相關規章制度,這樣規則才可以真正落地。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投資者保護機構傾向于對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典型案件如何選取要有相關的配套制度、相關規定,否則投資者保護機構選擇起訴哪家上市公司,不訴哪家上市公司沒有依據可循。另外也可能會帶來不公平,因為集體訴訟下索賠的訴訟案件將會劇增,極有可能會出現“一場訴訟毀掉一個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目前法院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單獨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并案審理)審理模式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存在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有以下三種維權方式: 1、分別起訴,在投資者內部選出代表進行訴訟; 2、投資者起訴后,法院發出公告,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向人民法院進行登記; 3、修訂后的證券法新增加的“集體訴訟”。 其中前兩種索賠方式在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沒有一家法院采用,都是將這兩種審理模式“束之高閣”,目前全國法院采取的都是“單獨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并案審理)審理模式,本次證券法修訂對這這兩種也只是引用。真正在制度上創新的是第三種,即: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提起訴訟后,不需要投資者另行授權或登記,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名冊即可向法院登記,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確表示退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對已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中國目前暫不具備實行“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的條件。 因此,“單獨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并案審理)審理模式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存在。 五、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后,誰來為投資者計算賠償具體金額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三種審理方式將會并存,由投資者保護機構發起的“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會為投資者計算投資損失。如果法院采取另外兩種審理方式,則由投資者自己進行計算。而由于證券索賠的專業性,投資者自己很難準確計算賠償金額。據謝保平律師團隊接觸的投資者來看,許多投資者連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都不清楚,更別提計算賠償金額了。對于金額大且交易頻繁的買進賣出的客戶,更是難上加難。稍有理解錯誤,便有可能造成幾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金額差距。 綜上所述,新修訂的證券法,理論上投資者索賠的數量將會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加,投資者維權將進入全部股民索賠的新時代,但是法律條文到具體落地還需要相關配套規定,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可以預見單獨訴訟和并案審理的普通共同訴訟,未來一段時間內仍然是法院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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